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31031b

令函日期: 103-10-3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1031b
令函要旨: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與是否在我國創作完成無涉。又縱使您係外國人,因我國亦為WTO會員國,只要是WTO所屬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在我國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二、又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因此,您所創作之歌曲,如欲在我國主張其著作權,依著作權「屬地主義」之保護原則,自應適用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03-10-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11-03
  • 瀏覽人次 : 23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