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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300071630號

令函日期: 103-10-0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30007163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大隊函詢著作權侵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大隊103年9月24日保二(刑一)字第1030465407號函。
二、依來函所檢附資料,似為涉及網頁抄襲之問題,與著作權有關
者可能屬於重製、改作「程式原始碼」及「網頁上之著作」等兩種情形,茲分述如下:
(一)網頁之原始碼如係「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10款參照),且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 (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
(二)網頁上之圖片、照片、文字,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者,屬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攝影及語文著作。惟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本案系爭網頁大部分係由表格組成,如該等表格係業界一般通用者,可能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
(三)受保護之著作,任何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如欲重製或改作,應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即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系爭網頁之程式原始碼及網頁內容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及被告是否構成重製或改作原告之著作等,均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本局礙難提供意見,尚祈 見諒。
  • 發布日期 : 103-10-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11-03
  • 瀏覽人次 :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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