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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1119b
令函日期: | 103-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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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31119b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問題1:將各大品牌的冷氣、電視「遙控碼」整合植入「萬用遙控器」產品並加以販售至美國,是否侵害電器內碼之專利權或著作權?分述如下 1.專利權部分: (1) 遙控碼(remote control code)本身僅為載有製造商、電子設備型號等之資訊,並非美國專利法上允許取得專利權之適格標的,但應用遙控碼之相關技術(例如遙控碼之解編碼等)確實可以取得專利權。而專利權之保護採屬地主義,因此貴公司所生產之商品是否侵害美國專利,仍需由美國當地司法機關加以認定。 (2) 至於商品出口前如何降低侵害美國專利權風險之因應措施,建議可對目前美國市場上萬用遙控器產品所標示之專利權號,或相關技術、產品在美國業已獲准專利之情形加以檢視(詳見美國專利商標局所公告之專利資料:http://patft.uspto.gov/netahtml/PTO/search-bool.html),或另委由國內、外專利專業人士加以鑑定、分析是否存在對於貴公司出口產品相關之美國專利。倘有侵害美國專利之可能時,可尋求專利權人之授權或對產品作迴避設計,以避免侵害專利之問題。 2.著作權部分: (1) 按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且需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又「電腦程式著作」係指「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10款參照)。 (2) 所詢冷氣、電視之「遙控碼」本身若僅載有製造商、電子設備型號之資訊,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惟遙控碼之解編碼技術若符合上述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方得加以利用。反之,若不符合上述要件,即非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從而,其利用即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3) 來信所述將「遙控碼」整合植入「萬用遙控器」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一節,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又因著作權之保護係採屬地主義,該「遙控碼」及其解編碼技術在美國是否受著作權保護,需依美國著作權法由美國當地司法機關認定之。 二、所詢問題2.:由於專利權及著作權均屬私權,授權相關事宜均係由權利人與利用人雙方自行以契約定之,尚無統一之計費標準及授權機關,在美國亦然。如您仍需其他外貿上的協助,請逕洽經濟部國貿局。 三、所詢問題3.:有關萬用遙控器銷售北美,須取得何項認證一節,非屬本局職掌業務,請您一併洽詢經濟部國貿局。 |
- 發布日期 : 103-11-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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