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031119e
令函日期: | 103-11-19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31119e |
令函要旨: | 一、經檢視所附網頁中之明星照片,只要具有「原創性」,即屬受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又該等商品(明星小卡)主要係將明星照片修改大小或另行加上圖案、文字後,印製於卡片上販賣,涉及「重製」、「改作」、「散布」等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均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販售該等明星照片商品之人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負有民、刑事責任。 二、至於該網站所販售之「明星照片商品」係屬正版或盜版,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如您懷疑該等商品涉及侵權,建議不要購買,並可檢據事證逕向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 |
- 發布日期 : 103-11-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12-10
- 瀏覽人次 : 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