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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1209b

令函日期: 103-12-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1209b
令函要旨: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專有改作(翻譯、編曲、改寫等)、散布其著作之權利,如欲以此等方式利用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來信所提及,由專門職業團體之成員,基於研究目的而就國外類似團體之組織章程或相關文獻進行翻譯,並發放予特定成員之行為,係涉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與散布權,若無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者(請參考本局網站法規資料),即應取得相關章程、文獻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外國人著作在我國同樣受保護);至於此等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而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當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認定。
  • 發布日期 : 103-12-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1-09
  • 瀏覽人次 :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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