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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1212

令函日期: 103-12-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1212
令函要旨: 一、就「為推廣員工健康運動於辦公室播放鄭多燕DVD」一事,涉及著作權法所定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行為(「公開上映」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的權利),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購買鄭多燕書籍並以其所附之DVD來播放,此時只取得該書籍及DVD之所有權,並未取得「公開上映權」,因此如於不特定人得出入之場所進行公開上映之行為(機關之場所屬之)仍需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
二、至於如何取得授權一事,建議向書籍之出版商或DVD之發行公司詢問較為清楚。
  • 發布日期 : 103-12-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1-09
  • 瀏覽人次 :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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