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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1212b

令函日期: 103-12-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1212b
令函要旨: 一、有關教師於「圖書館內」教學時播放非公播版本之視聽著作,圖書館是否須付任何責任一節,由於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係指不特定或特定之多數人,因此教師在校園內無論教學地點係在課堂上或圖書館播放影片,均涉及著作權法中「公開上映」之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 65條)外,皆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例如使用公播版)始得為之。
二、而引本局出版品之宣導文件及相關函釋(如附件),教師為輔助教學於課堂上播放影片,得視個案情形依著作權法第52條、第55條及第65條等規定主張教學目的或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至若個案有教師之播放影片行為不符合理使用規定,通常由利用著作之實際行為人(老師)負責,與出借場地者(圖書館)無涉。
三、另本局出版品及研究報告中撰寫人之意見是否為本局意見一節,查本局出版品及研究報告均係委請專家學者就著作權基本觀念加以介紹與說明,以供讀者參考,惟不論係本局出版品、研究報告或本局依職權所作之法律見解,均屬著作權法之解釋或補充意見,至於個案上所涉著作權爭議,因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情形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其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3-12-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1-09
  • 瀏覽人次 :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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