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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1217
令函日期: | 103-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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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31217 |
令函要旨: | 依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34條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據了解,「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接收總報告」一書係由正氣出版社於民國35年所出版,書中照片均已公開發表超過50年,其著作財產權業已消滅。因此,所詢於紀錄片中使用上開書籍中之照片,在不影響照片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之情形下,得自由利用。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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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400 | 著作權法第34條 |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 發布日期 : 103-12-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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