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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1226c

令函日期: 103-12-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1226c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權」及「公開演出權」等權利,除有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才是合法的利用,關於「營業用電腦伴唱機」可能涉及之著作權法律問題:
(一)「重製」部分:電腦伴唱機內所灌入之歌曲,涉及「重製」之著作財產權利用型態,電腦伴唱機製造商在製造伴唱機時,通常已就所灌入之歌曲向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通常是唱片公司)取得重製的授權,而一般業者(例如商、店家)購買電腦伴唱機(不論是否為移動式)後,如欲於該伴唱機再增灌「新歌」,因新歌的灌錄亦涉及「重製」之行為,故就需要再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取得重製的授權,也就是說,不是購買「合法」的電腦伴唱機之後,即可任意灌入(重製)新歌。
(二)「公開演出」部分:又卡拉OK業者利用電腦伴唱機提供顧客演唱之行為,另會涉及「公開演出」的行為,也需要另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公開演出」的授權,才能合法利用,而與上述灌入「新歌」的「重製」行為,是兩種不同權利的利用型態。
二、目前市場上提供上述相類似「MIDI檔案灌歌」的授權服務業者眾多,因此建議可依實際利用情形及需求,自行決定是否適用該授權方案、或向何業者洽商授權。至金額是否過高?此涉及私權契約授權問題,應由當事人自行協商。
三、隨文檢附本局編製之「電腦伴唱機中有關著作財產權之利用相關問題」、「電腦伴唱機重製灌歌著作權相關問題說明」供參。
  • 發布日期 : 103-12-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1-09
  • 瀏覽人次 :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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