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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300080150號

令函日期: 103-11-1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300080150號
令函要旨: 主旨:台端來信詢問電腦伴唱機之著作權授權相關問題,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103年10月31日函。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集管團體)是由著作財產權人組成的法人團體,需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成立。集管團體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可向利用人授權、收費,再將所收到的報酬分配給委託其管理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因此集管團體雖係由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但著作之授權屬於私權行為,集管團體並非受政府委託辦理著作權授權業務。又目前經許可設立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計有3家,合先敘明。
三、有關店家擺放電腦伴唱機供客人演唱,係涉及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演出」權利,因此店家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方能合法利用。由於一台電腦伴唱機中灌錄的歌曲數量眾多,通常會涵蓋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故應取得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公開演出之授權;至於不屬於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所管理之音樂著作,只要該著作是經合法重製而灌錄到伴唱機中,店家未私自灌錄來路不明或盜版的歌曲,則不會因有侵害公開演出權而要負刑事責任。
四、有關 台端於電話中提及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授權複雜一事,利用人迭有反應,因此本局將於近期內完成審議依法指定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有關電腦伴唱機收費之「單一窗口」及「共同使用報酬率」,一旦完成,利用人即可選擇一次付費取得三家集管團體之授權,暢通授權管道。
五、隨函檢附本局「電腦伴唱機中有關著作財產權之利用相關問題」說帖一份,請參考。
  • 發布日期 : 103-11-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1-30
  • 瀏覽人次 :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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