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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300084410號

令函日期: 103-11-2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30008441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市集攤販播放音樂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03年11月24日北市市字第1034619002號函。
二、市集攤販若以單純家用之收音機、電視機播放廣播、電視節目,屬單純開機,不涉及任何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但若是播放CD、MP3等音樂供一般民眾聆聽,則會構成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公開演出」行為,因「公開演出」係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除了有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合法利用,此種利用行為之說明,可參考本局「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宣導文件(如附件)。
三、為落實保護智慧財產權之目的,一旦發現著作之利用行為有侵
害著作權之虞,任何人均得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0800-016-597)。
  • 發布日期 : 103-11-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1-30
  • 瀏覽人次 :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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