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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316007541號

令函日期: 103-11-2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316007541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申請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收費窗口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30條第3項、第5項規定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103年3月20日(103)音樂字第00240函辦理。
二、旨揭案,本局決定如下:
(一)單一窗口:由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擔任向利用人收取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之「單一窗口」,並應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後檢討其成效,必要時,本局得重行決定。
(二)共同使用報酬率:每台新台幣9,000元整(未含稅)。
(三)使用報酬分配方法: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等三家集管團體之分配比例依序為5、3、2。
(四)擔任單一窗口之集管團體得於向利用人收取之共同使用報酬金額後,酌扣2%之行政事務費,再依上述比例分配予各集管團體。
(五)本案決定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申請審議。
三、本案之事實與處理經過:
(一)緣本局前於99年10月19日依集管條例第30條第1項之規定,指定MCAT、MÜST及TMCS等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應協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由其中1家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惟三家集管團體仍未完成協商。
(二)MUST於103年3月20日依集管條例第30條第3項之規定,向本局申請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使用報酬分配方法與單一窗口。本局除徵詢三家集管團體之意見外,另於同年6月20日依集管條例第30條第5項規定徵詢伴唱機相關利用人之意見,並於同年6月26日公告於本局網站徵詢公眾意見。
(三)此外,為審慎、公平處理本案,特就單一窗口如何指定一事,於103年8月6日函請三家集管團體就其會務與財務面及如何推展本案業務等進行規劃與評比,並於同年11月6日本局召開第7次著審會諮詢著審會委員意見。
四、本案依集管條例第30條第3項規定,決定共同使用報酬率案之理由:
(一)指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擔任「單一窗口」部分:
1、本案除著審會多數委員決議,建議由MUST擔任本項「共同使用報酬率」之單一窗口外,經本局考量理由如下:
(1)以三家集管團體於著審會所做簡報觀之,不論就如何執行收費之程序、相關資訊設備之設置及運用、人員之配置、分配給其他集管團體之時程、及如何公開重要資訊予利用人與其他集管團體查詢等事項,MUST均已有詳細具體之規劃。
(2)依「本局99年度電腦伴唱機利用音樂集體管理團體管理音樂著作利用狀況」及「本局102年度利用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音樂著作進行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市場利用率調查案報告」觀察,MUST所管理之音樂,不論在電
腦伴唱機中之重製率及點播率,在三家集管團體中,均屬最高。
(3)本局100年至102年所辦理之集管團體財務查核情形,皆未發現MUST有任何重大財務缺失之情形,且MUST不論就財務管理之專業度及透明度、以往集管業務之執行情況及對未來擔任「單一窗口」之規劃情形等,較為週延。
(4)另外,本案諮詢利用人後之回復意見中(共350家),約有85%推薦MUST擔任單一窗口。
(二)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考量現行三家集管團體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使用報酬之總和為新台幣一萬元整(未稅)。惟目前實務上,利用人同時取得三家集管團體之授權業者為少數,且現行費率於市場運作尚無重大爭議,為鼓勵電腦伴唱機業者利用本項機制同時取得三家集管團體之授權,擴大利用人合法利用著作之意願,並同時兼顧集管團體及權利人之權益,將費率訂為每台新台幣9,000元整(未稅)。
(三)共同使用報酬之分配方法:在市場授權收費之現況無重大變動下,為減少分配爭議及節省分配之行政成本等考量,參酌MUST、MCAT、TMCS現行所收取之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概括授權使用報酬費率(即MUST:5000元、MCAT:3000元、TMCS:2000元),核定三家集管團體之分配比例為5:3:2。
(四)行政事務費:考量擔任單一窗口之集管團體於執行本案時需增加人事、業務等相關作業成本,宜有一定比例之行政事務費,俾利共同使用報酬率事項之執行,故於向利用人收取「共同使用報酬率」後,從中酌扣2%行政事務費作為單一窗口業務費(即9,000*2%=180元/台),扣除後再依使用報酬之分配比例分配予各集管團體。
五、本局考量此項制度之施行為我國首創,未來之實行成效如何?尚待觀察,爰採納上述「著審會」之建議,於決定由MUST擔任「單一窗口」三年後,就其實行成效進行檢討,必要時,得重行決定。復又考量擔任「單一窗口」之集管團體,尚須進行一定之行政籌備工作,並對利用人進行宣導,不宜逕行實施,爰指定本案實施日為民國104年1月1日,並自該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利用人均不得變更或申請審議(參採集管條例第30條第6項規定)。
六、另本局指定三家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利用型態訂定「共同費率」、「單一窗口」之範圍,尚包括遊覽車附設電腦伴唱機設備及為公益性目的而利用電腦伴唱機二種利用情形。為尊重集管團體之意見及市場機制,就上述兩種尚未決定之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利用型態,責由三家集管團體於文到3個月內協商,並將協商結果函復本局續行辦理。
七、如不服本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 發布日期 : 103-11-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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