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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106

令函日期: 104-01-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106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散布其著作之權利,如欲以此等方式利用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來信所提及,將YouTube影片(視聽著作)作為教材內容並出版之行為,係涉及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與散布權,若無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者(由法院個案判斷),應取得該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得為之。

二、依我國著作權法,創作一旦符合「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且非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即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因此,將他人廣告詞作為英文翻譯教學素材,其「廣告詞」若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且非第9條所列舉者,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任何利用均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反之,若該「廣告詞」非屬著作或係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則其利用便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來信所舉之廣告詞-「自然涼快到底」,由於文句過短、內容無法表彰一定之創作性,似不構成著作權法上之著作,惟個案實際情況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4-01-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2-12
  • 瀏覽人次 :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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