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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121
令函日期: | 104-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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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40121 |
令函要旨: | 一、首先,Youtube網路平臺上以互動式方式(即消費者得自行選擇接收的內容、時間及地點)所傳輸的音樂MV(結合影像、聲音)、若具備「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則音樂(聲音)部分屬本法所保護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影像部分,則屬受保護的「視聽著作」,先予敘明。 二、以下針對 您所詢問的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
- 發布日期 : 104-01-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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