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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204
令函日期: | 104-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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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40204 |
令函要旨: | 一、我國著作權法並無「版權」此一用詞,來函所稱之「版權」應係指「著作權」。又現行著作權法已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之要件。是以,來函所詢個人於旅遊所拍攝的照片,若具有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自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二、此外,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故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即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 |
- 發布日期 : 104-02-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3-04
- 瀏覽人次 : 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