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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400006520號
令函日期: | 104-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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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40000652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 貴署函詢著作權相關疑義一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104年1月22日中檢秀文104偵1647字第007417號函。 二、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於網路上張貼廣告文宣文字及圖片,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可能涉及「語文著作」(廣告文字)及「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廣告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所詢本案客人向廠商購買該公司所販售之商品後,欲於網路上轉售,因而引用該商品廣告文宣之文字及圖片,是否成立91條第1、2項及第92條之構成要件?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仍應由司法機關本於權責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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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9100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01009200 | 著作權法第92條 |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發布日期 : 104-02-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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