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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318b
令函日期: | 104-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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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40318b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法賦予視聽著作(如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上映」(即來函所稱「公開播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因而如要公開上映他人之視聽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需取得影片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如購買公播版,或與著作財產權人洽談取得授權)。 二、有關 貴校圖書館所購買之公播版影片,得否在 貴校藝文中心所屬107電影院之電影欣賞會播映,或在校內舉辦之特色影展活動中公開上映之疑義,說明如下: (一)所謂「公播版」影片,係指影片(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購買該影片之人,得在其授權範圍內公開上映該視聽著作。因而建議 貴校先行檢視該等公播版影片之授權契約內容,或與授權單位聯繫瞭解相關授權內容,始得判定 貴校所獲授權範圍為何。 (二)復經洽電影產業相關著作財產權人之意見,就 貴校圖書館傳真提供之公播版授權內容及電影權利人之意見,其授權可能包含下述情形: 1、授權內容僅述及「播映用/公播用」而無其他約定者,通常係不限時間、地點之公開上映授權;至於授權內容表明僅限文化教育機構使(專)用者,僅有購得該公播版影片之文化教育機構始得公開上映,因此貴校如購得上開2種公播授權影片者,得在 貴校所屬107電影院之電影欣賞會或在特色影展活動中公開上映。 2、惟查 貴校所提供之部分授權文教機構之公播版中敘及「非營利、禁單場使用」之文字,經洽電影權利人表示,該等授權內容可能僅指供文化教育機構於授課時公開上映,其授權範圍不及於文化教育機構在授課以外之情形進行單場播映(如舉行與授課無關之活動而公開上映),惟其授權實際內容為何?仍須與該授權單位進行聯繫後予以確認。 3、此外,電影權利人表示,渠等所提供之公播版若授權內容有明文僅授權予文化教育機構之特定單位(如圖書館),亦即僅能於圖書館內公開上映,而不能於圖書館以外之其他場所(如來函所稱之電影院、校園內)公開上映,一併提供參考。 (三)如未取得公播版授權或同意,另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如「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而 貴校所述之2種活動如符合上述要件者,亦有主張該條合理使用之空間。 三、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有關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等爭議,均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4-03-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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