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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326
令函日期: | 104-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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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40326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包含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等,因此,所詢諸如Hello Kitty此類之「流行圖案」,如符合著作之保護要件,包括「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如欲將上述之「流行圖案」以貼鑽的方式貼在客人的手機殼上之行為,按著作權法規定,係屬「重製」的利用行為。由於重製權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且涉及向客人收費,應屬營利性,應徵得該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有侵權的疑慮。 二、其次說明商標權的部分,我國商標保護是採註冊原則,即商標在我國取得註冊後,商標權人可以依法限制別人在註冊指定使用的同一或類似商品範圍內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行為人如果沒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使用註冊商標,可能會因為商標侵權而負有民事及(或)刑事的責任。故所詢在手機殼上的貼鑽行為,除該圖案已在相關商品或服務取得註冊商標外,且其使用係以行銷為目的,並會讓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等情形為要件,才可能侵害商標權,但應注意該圖案如為印製於貼鑽材料商品或製成手機殼成品陳列販售,足以讓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商品來源的商標,並會讓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則有構成商標侵權的可能。至如所提供貼鑽服務的圖案是依顧客需求進行客製化製作,且為顧客自用之商品,則較無涉商標權侵權問題。 三、由於知名圖案大多享有著作權,亦多取得註冊成為商標,上述二種權利均屬於私權,如要利用,宜取得同意或授權,較不會產生爭議,否則容易發生侵害行為,恐要負民、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
- 發布日期 : 104-03-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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