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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408
令函日期: | 104-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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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40408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欲使用的圖片,如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除有合理使用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原則上須經著作權人同意,方可對之進行利用。 二、所詢 貴社將刊登之文章中引用他人12張圖片資料一節,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認定,適用上如發生爭議,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判斷之。 |
- 發布日期 : 104-04-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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