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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408b

令函日期: 104-04-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408b
令函要旨: 一、按古人著作因年代久遠,自始不受著作權保護,屬公共所有,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又著作權法第79條所規定之「製版權」,係指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須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而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故所詢您為編製小學之書法練習本,選用數個唐朝歐陽詢的書法字,不照本重製,不涉及著作權或製版權之侵害。至於所詢「修復放大碑帖選集-五 唐歐陽詢 九成宮醴泉銘」(修復人:李郁周、發行所:蕙風堂筆墨有限公司)一書,經查本局並無相關製版權之登記資料。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79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7900 著作權法第79條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104-04-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5-04
  • 瀏覽人次 : 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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