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040421
令函日期: | 104-04-21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40421 |
令函要旨: | 一、來函所詢電子產品之畫面顯示方式及內容編排,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二要件,足以表達作者之情感或思想,而非單純利用電腦或機器之功能或技術自動產生者,方得受著作權保護。 二、至於電子產品之畫面顯示方式及內容編排是否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是否屬本法所稱之「著作」等,涉及個案中之畫面顯示方式及內容編排如何產生,及有無創意投入等事實問題,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認定之,尚難一概而論! |
- 發布日期 : 104-04-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5-04
- 瀏覽人次 : 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