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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430b

令函日期: 104-04-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430b
令函要旨: 一、將電影片段或影片內容剪接並加入個人之評論後,再上傳至網站空間(例如YouTube、Facebook),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至於有無構成合理使用之情事,仍須個案判斷;於發生爭議時由法院調查認定,併此說明。
二、如您發現上述網站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另須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能依法予以訴追,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04-04-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5-04
  • 瀏覽人次 :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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