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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430d

令函日期: 104-04-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430d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如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者,任何人可以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進行各種利用。故所詢之古畫,如因著作人死亡已超過五十年,該古畫已無著作財產權而成為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涉及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至於翻拍已不受著作權保護古畫之照片(即來函所稱之畫作圖檔),如所翻拍之照片並無任何攝影技巧的成分在內,僅係單純重現古畫的內容,則僅屬該古畫的「重製物」,第三人利用該古畫之重製物,亦不涉及著作權的問題。但是,如果翻拍該古畫之照片,是含有攝影技巧在內,足以表現攝影者的創意、思想而具原創性時,則該圖檔符合著作權法所稱之「攝影著作」,自其拍攝照片完成時起,攝影者即就該攝影著作享有著作權。將這些照片複製為明信片、馬克杯等,是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行為,除有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徵得各該攝影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涉及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請參考本局99年10月26日電子郵件991026及92年10月28日電子郵件921028之說明如附件)。

三、故來函所述國外美術館館藏之古畫已逾保護期間,成為公共財,館方自無從基於著作財產權人之立場授權他人利用著作,惟美術館或專門提供翻拍古畫照片之網站就其等所提供之影像圖檔,要求利用人依其使用條款(term of use)取得同意或須支付相關費用始得利用等情,究係基於各該圖像之著作財產權人地位所為授權約款?或係基於其他法律規定(例如文化資產保護相關法令)主張,建議利用前逕洽提供各該圖像之網站釐清確認,避免爭議。

四、另有關公用圖庫的部分,歡迎參考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建置之「創用 CC」網站(網址:http://creativecommons.org.tw/),按「創用CC」授權條款係著作財產權人就其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免費授權利用人依授權之內容利用其著作,建議您可以參考此類圖片,並依其授權範圍利用,以避免發生侵害著作權之情事。

  • 發布日期 : 104-04-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5-04
  • 瀏覽人次 :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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