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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508d

令函日期: 104-05-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508d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採「屬地原則」,因我國與日本均屬WTO的會員,會相互保護對方國民的著作,故日本人民著作在我國被侵害,則可依據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反之,亦然。因此,所詢您將影片上傳至youtube,如涉及侵害日本國民之著作財產權,則該日本著作財產權人可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並適用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
二、在一個演唱會中,有演唱歌手的表演,也有音樂著作(詞、曲)的演出。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的權利,又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6條之一的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所詢您在演唱會上錄影,雖然您的錄影內容在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之情形下可能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但由於錄影行為涉及表演人就其表演,及音樂著作(詞、曲)著作財產權人就演唱會中音樂(詞、曲)之「重製權」,而將錄影內容上傳至youtube亦涉及音樂著作(詞、曲)著作財產權人之「公開傳輸權」,這些行為均應取得表演人及音樂著作(詞、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涉及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負擔民、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601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104-05-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6-01
  • 瀏覽人次 :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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