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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514b

令函日期: 104-05-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514b
令函要旨: 有關您來函所詢是否能提供補習班影印的教材予買家,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若您自補習班取得之影印教材係合法重製物,則將該影印教材提供予買家,自有主張上述規定之空間;若無法確認該影印教材是否為合法重製物,建議不要提供,以杜爭議。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901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發布日期 : 104-05-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6-01
  • 瀏覽人次 :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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