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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609b

令函日期: 104-06-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609b
令函要旨:

一、影片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者,即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因此,在網路下載影片將涉及「重製」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二、所詢 貴出版社欲指導老師如何自YOUTUBE下載影片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如果老師的下載行為未取得授權,亦不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時,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此時貴出版社之指導行為有無與侵權人成立共同侵權之可能?提醒注意。 三、此外,YOUTUBE網站之無法下載影片限制,如屬著作財產權人所採取之「防盜拷措施」(亦即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時,如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0條之2規定);因此, 貴出版社之指導行為,如屬上述情況,可能有違反上述條文規定之虞,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四、由於著作權及其防盜拷措施之保護均屬私權,實際是否構成侵權?有無違反「防盜拷措施」保護之規定?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發生,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4-06-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2-05
  • 瀏覽人次 :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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