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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616

令函日期: 104-06-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616
令函要旨: 問題一: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概念、思想之表達,不保護概念、思想本身(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之規定)。有關您所詢問他人製作之影片故事內容與您所創作之內容非常雷同,則涉及究竟是「概念之抄襲」抑或是「表達之抄襲」,尚須視具體個案而定,無法一概而論。
問題二:您上傳youtube的影片作品如具有原創性,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他人如在公開場合透過展示螢幕播放您的影片供人觀賞,恐涉及侵害您的著作財產權,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您的同意,始得合法利用。惟如賣場僅係為提供顧客試聽或試看之目的在測試設備之品質而播放您的影片,並非長時間一直播放,因對於您的影片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影響有限,於個案情形下,有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4-06-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7-01
  • 瀏覽人次 :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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