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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624b
令函日期: | 104-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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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40624b |
令函要旨: | 一、您於所製影片中利用國外音樂,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有旋律之聲音)之行為,而在網路平台或電視頻道播出內含國外配樂之影片,會涉及「公開傳輸」、「公開播送」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由於「重製權」、「公開傳輸權」與「公開播送權」均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想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播送他人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管團體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 二、據電詢瞭解,您所稱「購買」一節,應係指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故您實際得利用該國外音樂著作的權利範圍,應視該授權契約之內容而定,換言之,若您所取得之授權已包含前揭權利且無行使地區及期間之限制,則您在台灣依約利用著作之行為自屬合法。惟若您無法確認授權範圍或僅取得特定利用態樣的授權,建議您除直接透過該國外音樂網站向代理人或著作權人釐清外,或可透過國內授權資訊管道取得合法權利。至於如何於國內取得外國音樂授權,請參考本局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相關資訊。(首頁 > 著作權 > 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 三、另所詢「音樂版權授權同意書」範本,請至本局官網之授權資訊專區查詢下載。(首頁 > 著作權 > 教育宣導 > 授權資訊)。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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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發布日期 : 104-06-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7-01
- 瀏覽人次 : 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