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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400042380號
令函日期: | 104-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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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40004238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文案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4年6月16日嘉文企字第1040047號函。 二、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創作一旦符合「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且非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即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因此,網路景點介紹文章若符合「 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且非第9條所列舉者,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任何利用該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利用之規定外,均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至於個案內容上是否屬「著作」 ?可否主張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等,屬於司法機關權責,仍須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判斷之,本局尚難提供協助驗證侵權。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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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104-06-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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