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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703
令函日期: | 104-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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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40703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著作,依本法第3條之規定,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兩要件。復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圖形著作係指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因此,來信所稱「電路圖」如具前述要件,即屬受本法保護之「科技設計圖」範疇;惟受本法保護之範圍不包括顯示半導體晶片(或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圖形,合先敘明。 二、所詢「將市售音響之電路板佈局畫成電路圖,重新設計佈局並製成電路板是否構成侵權」一節,由於該市售音響之電路板佈局係依據原電路圖所製作完成,如該電路圖具有原創性,即屬受本法保護之「科技設計圖(圖形著作)」(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941117),則您繪製電路圖及製成電路板的行為,可能涉及對該原電路圖的「重製」或「改作」行為;另將製作完成之產品販售則涉及「散布」之行為。由於「重製權」、「改作權」、「散布權」均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 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如欲加以利用,皆應事先取得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 |
- 發布日期 : 104-07-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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