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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715

令函日期: 104-07-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715
令函要旨: 一、 首先向您說明,若您欲於國外行銷內含(英文)保健資訊之數位電子設備,則所詢1~3之問題是否涉及違反著作權法,應適用當地(美國)法律予以認定,合先說明。
二、 至所詢情形如發生在我國,視利用情況,分為以下說明:
(一). 我國與美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且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故所詢之外文保健資訊,如係屬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自應適用我國著作權法而受保護。
(二). 承上,若您僅是透過提供超連結之方式(無論有無簡短標題),讓公眾得直接點選該超連結至各文章原始網站上觀看內容,並不構成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規範之利用行為,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惟須注意的是,如明知該網站的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仍將網址超連結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共犯或幫助犯,須承擔共同侵權責任(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31112、電子郵件971020B)。
(三). 但如果係將該等文章內容直接顯示於設備上(無外連),將涉及「重製」之著作利用行為,無論係營利或非營利用途,除有本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另有關如何洽談授權一事,建議您可逕洽該原文網站所提供之連結資訊,向該網站洽談授權事宜。
  • 發布日期 : 104-07-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8-05
  • 瀏覽人次 :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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