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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717

令函日期: 104-07-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717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學理上稱為「散布權耗盡原則」。因此有關您已於我國境內取得他人著作之「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者,您可以再轉售他人,並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 發布日期 : 104-07-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8-05
  • 瀏覽人次 :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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