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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724b
令函日期: | 104-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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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40724b |
令函要旨: | 一、有關 貴校欲將名畫以磁磚製作成馬賽克壁畫一事,謹依不同利用情形,分述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請參考本法第30條第1項)。故來信所述之名畫,若屬年代久遠之世界名畫,例如「蒙娜麗莎的微笑」(本局電子郵件960104)、梵谷之「向日葵」(本局電子郵件960123a)等,因該等畫作之著作財產權已逾越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屬於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無須徵求授權。 (二).但若該名畫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則貴校將該畫作(美術著作)的著作內容單純再現於建築物壁面之行為,可能涉及侵害他人「重製權」之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應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可使用,否則負有民、刑事責任。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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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000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 發布日期 : 104-07-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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