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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728
令函日期: | 104-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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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40728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亦即前揭範圍創作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10款規定,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因此,在電腦遊戲中使電腦程式執行該遊戲、呼叫某一圖片、動畫、物件、執行運算等,均屬電腦程式著作,另外遊戲中之圖片、動畫、文字本身則分別歸屬於美術、圖形、語文、視聽等著作類型。 二、至於您來信內容是否構成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或侵權與否等問題係涉及證據調查及事實認定,需由司法機關本於職權認定之。如您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另須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會依法予以訴追,併予敘明。 |
- 發布日期 : 104-07-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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