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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400041530號

令函日期: 104-07-0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40004153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公司函詢著作權法之適用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4年6月12日大地104061201號及同年月15日大地104061501號函。
二、所詢問題一,貴公司派任之領隊於帶團期間拍攝之影片、照片,分屬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攝影著作,就該等著作之權利歸屬,應先行釐清「在帶團期間拍攝影片、照片」是否在貴公司與該等領隊之契約所要求工作範圍內?分別說明如下:
(一)「在帶團期間拍攝影片、照片」非屬雙方約定之工作項目者,所拍攝影片、照片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由拍攝者於影片、照片創作完成時取得著作權。
(二)「在帶團期間拍攝影片、照片」屬雙方約定之工作項目者,則有以下情形:
1、領隊為貴公司雇用的員工(僱傭關係):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就該等職務上著作經約定著作權歸屬者,依契約之約定;未約定時,以領隊為著作人,貴公司則享有著作財產權。
2、領隊係承攬貴公司之旅遊行程(出資聘人關係):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就因承攬業務而約定應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屬有約定者,依契約之約定;未約定時,由領隊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貴公司得於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三、所詢問題二,有關領隊人員逕自刪除影片及照片之行為,並不涉及任何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應不生侵害著作權問題。
  • 發布日期 : 104-07-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8-06
  • 瀏覽人次 :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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