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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805b

令函日期: 104-08-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805b
令函要旨: 一、將他人著作上傳網路供人點閱觀看,為著作權法所稱之「公開傳輸」行為;錄製他人授課內容、在網路下載檔案或複製檔案內容等,均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行為;至於在網路線上閱覽他人著作,則未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有關您詢問授權書是否完善一節,經檢視授權書內容,您已取得講師無償、非專屬授權您將其授課之聲音影像重製為視聽著作及數位檔案,並得為某計畫之教學、輔導、研究與其他公共衛生用途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供他人以下載方式重製之,另您得在教學研究之目的下,再重製該視聽著作,至於其他重製行為,均不在授權範圍內,如欲行使,須再得到講師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對授權範圍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在您提供的授權書內容中,與講師約定得將錄製之授課內容用於網路線上閱覽、下載等行為,惟該約定是否包含公開傳輸之授權意有未明,且與您欲將錄製之授課內容上傳Youtube供不特定對象觀看之目的是否相符?建議您向講師釐清後載明,避免爭議。
  • 發布日期 : 104-08-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9-03
  • 瀏覽人次 :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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