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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813c
令函日期: | 104-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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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40813c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亦即前揭範圍創作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已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不須登記或註冊。 二、所詢補習班擅自使用 您製作之「有聲動態教學」PPT檔是否侵害著作權一節,若該PPT檔之內容(例如內含的文字、照片等)具備前段所述二個要件,自創作完成時起,即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除有合理使用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應經 您(即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方可利用。又著作權屬於私權,且侵害著作權原則上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因此,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得依法予以追溯。 |
- 發布日期 : 104-08-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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