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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817b
令函日期: | 104-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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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40817b |
令函要旨: | 一、目前經本局許可設立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有3家(MUST、MCAT、TMCS),惟法律並沒有強制著作財產權人一定要加入集管團體,也有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並未加入團體而是自行管理或依民法規定委託他人處理授權事宜的情形,故如欲公開演出這些非屬集管團體管理的著作,仍須個別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合先說明。 二、於營業場所提供電腦伴唱機供消費者演唱,利用人對部分未將歌曲的公開演出權交由集管團體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人,如欲各別取得其授權,實屬不易。而為避免上述這類個別著作財產權人,以利用人未獲其「公開演出」之授權,而逕行提起刑事告訴,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第1款有特別規定,只要電腦伴唱機內所灌入之音樂著作,係經「合法重製」,縱其「公開演出」未獲授權者,利用人僅對該等個別權利人負有民事賠償責任,並無刑事責任之適用;但如未經合法授權即重製歌曲在電腦伴唱機內(即盜版重製行為),則該非法重製、以及後續公開演出該非法重製歌曲之行為,不論個別權利人或集管團體仍有刑事訴追權。 三、至所詢卡拉OK店家應如何避免侵權之刑事告訴一節,本局建議除切勿任意灌錄來源不明之歌曲外,亦可逕向MUST洽商「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費率」之授權,就可以一次取得三家公開演出的授權,縱未取得個別著作財產權人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授權,依上述規定,僅有民事賠償責任,可俟權利人出面主張時,再與其洽商授權。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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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發布日期 : 104-08-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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