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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817c
令函日期: | 104-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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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40817c |
令函要旨: | 一、將書籍轉售的部分,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因此,若該書籍為您於我國境內取得他人著作「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者,您可以再轉售他人,並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若您取得之書籍不符合上開規定,則轉售該書籍會侵害他人語文著作之「散布權」,仍須請您特別留意。 二、至於將CD轉成音檔的部分,涉及重製該CD上內含著作的行為,如將重製的音檔出售,涉及散布之行為,由於「重製權」與「散布權」均為著作財產權人之專有權利,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得為之,否則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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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901 |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 發布日期 : 104-08-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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