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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817e
令函日期: | 104-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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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40817e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在國內購買原版雜誌後,將雜誌中之明星照片(下稱原照片)裁剪下來製成胸章,未有掃描、複印、轉印、印刷原照片等情形,不涉及「重製」原照片的問題。至於如將該胸章出售給公眾,雖涉及「散布」之著作利用行為,由於您是在國內取得著作合法重製物(即雜誌)之所有權,原照片著作財產權人於其上之「散布權」業已耗盡(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9之1條的規定),因此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人「散布權」之侵害。 二、需注意的是,在出售上述胸章的過程中,如另拍攝胸章成品照片,將照片印在廣告傳單上散布或於網路(如拍賣網站等)張貼,則應取得原照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散布權」(散布傳單之情形)或「公開傳輸權」(張貼網路之情形),併予補充敘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行為是否侵害原圖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各種權利,如有爭議發生,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4-08-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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