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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818
令函日期: | 104-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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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40818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問題一(一)郵筒之設計係屬何種著作類別,依來函所述,「郵筒」係依郵筒設計圖標示之尺寸、規格或結構,以按圖施工之方法製成立體物之行為,係屬「實施」行為,因而郵筒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惟「郵筒設計圖」,如具有原創性,係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圖形著作」(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內容規定,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另按民國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因此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要件(請參照著作權法第10條)。 二、所詢問題一(二)及(三)郵筒因外力造成傾斜是否成為新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以,所詢郵筒如係因天災外力所造成之傾斜而非著作人(自然人或法人)所完成,該傾斜造型郵筒亦不受著作權保護。 三、所詢問題二民眾或商家使用郵筒圖像是否須取得授權一節,參酌前揭說明一,因「郵筒」本身係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利用該郵筒之造型或圖像毋須依著作權法取得貴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惟仍不影響依民法授權契約之訂定,併予敘明。 |
- 發布日期 : 104-08-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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