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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828

令函日期: 104-08-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828
令函要旨: 一、按YouTube或Vimeo上的影片,以及該等影片之網路介紹文章圖片,如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則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合先敘明。
二、所詢問題1,經電詢了解,係欲在公開活動現場架設數台電腦,並在電腦畫面中提供經選定之YouTube或Vimeo影片超連結數則,讓公眾得直接透過點選該超連結,至YouTube或Vimeo網站上觀看影片內容,針對此種將網路上互動式傳輸之音樂或影音節目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向公眾傳達之行為,已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應依著作權法取得同意或授權,方屬適法(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00706b);至所詢問題2,將各影片之網路介紹圖文下載後印製成冊並進行發放,則可能涉及「重製」與「散布」該等著作利用行為,上述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無論是否有註明出處,皆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三、至於所詢問之YouTube之授權規定一事,其主要分為「標準YouTube授權」及「創用CC授權」,其中「標準YouTube授權」之影片類型(請參閱附件第6點),係指上傳者同意YouTube及其利用人將其上傳影片作約定授權範圍之利用,惟其前提須上傳者是該影片所有內容(包含其內之素材)之著作財產權人,或雖非著作財產權人,但已獲第三人同意並授予轉授權之權利為前提,否則,上傳者並無權就他人享有著作權之作品上載並轉授權他人利用(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10815)。因此,建議您先確認所欲利用影片之上傳者是否為著作財產權人或得轉授權之人?以及所欲利用之行為是否在「標準YouTube授權」之範圍內?如有不明,即應逕洽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避免爭議發生。
  • 發布日期 : 104-08-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9-03
  • 瀏覽人次 :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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