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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400051020號
令函日期: | 104-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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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40005102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公所就民眾擬申請以伯朗大道上之3項主標物製作商品之事,函詢所衍生之著作權問題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所104年7月17日池鄉文字第1040009251號函。 二、所詢問題一,答覆如下: (一)創作之內容如具「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而所謂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二)本案伯朗大道木標及白色邊框2件標的物,據洽係貴公所就轄下李村長提供之樣稿而另請廠商建置,而木標上的書法字體亦由廠商書寫,因此須先視李村長手繪圖案及木標上的書法字體是否符合上開要件,以判斷是否為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判斷之。 (三)至於該2件標的物是否具有原創性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並不影響民法授權契約之訂定,建議貴公所可與李村長、廠商以契約,就樣稿圖案、2主標物及書法字體的後續利用之研擬相關授權方案,依一般民事法律關係處理。 三、至於授權及收取權利金是否需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因非屬著作權問題,歉難提供意見。 四、所詢問題二,因金城武樹屬自然界產物而非著作,貴公所自無從依著作權法授權他人利用。 |
- 發布日期 : 104-08-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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