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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400059190號
令函日期: | 104-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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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40005919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分署受理97年度綜所稅執特專字第72621號行政執行案件,函詢著作權人認定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分署104年8月14日士執寅97年綜所稅執特專字第00072621號函。 二、我國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自該次公布施行後,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合先敘明。 三、復按原內政部受理著作權註冊或登記,悉依申請人當時之申報為形式之登記,並不做實質審查,且嗣後亦有可能因著作權之得喪,未辦理變更登記,致原註冊或登記之現況與事實不符。因此,當註冊或登記事項有爭議時,均由司法機關依當事人舉 證並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故貴分署前於102年查詢吳OO君之著作權註冊案或登記案,本局於復函中加註「是否為正確義務人,還請自行調查」。 四、至於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3條規定辦理之質權登記,係依申請人所提出之質權設定契約所為之登記,並未實質認定,因而著作財產權人為孰?亦與前述內政部受理之著作權登記同,均屬形式登記。因此有關貴署所詢著作權人認定疑義一事,仍 請貴分署依個案調查事實予以認定,本局礙難提供意見,尚祈見諒。 |
- 發布日期 : 104-08-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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