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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904b

令函日期: 104-09-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904b
令函要旨: 一、網路文章若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自創作完成時起,即為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所詢在個人心得中引用他人網路文章一事,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可為之。
二、又依本法第52條規定,任何人基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惟本條所稱「引用」,須以有自己創作之著作為前提,且所引用之內容應附屬於自己的著作,兩者間得加以區辨,方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依來信所述,該個人心得引用他人著作之比例高達95%,顯未符合前述先以自己的著作為基礎,再去引用他人著作之要件,縱使註明作者及出處,亦不屬於合理使用(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30717),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至於是否對外公開,與上述條文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之要件無關。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4-09-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0-05
  • 瀏覽人次 :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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