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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911
令函日期: | 104-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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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40911 |
令函要旨: | 一、首先說明,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此外,照片的著作權歸屬,原則上由拍攝者於拍攝完成時起取得照片的著作權,而非由受拍攝的模特兒取得著作權(例外情形為由受雇員工或聘請他人拍攝照片時,需分別依著作權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判定其著作權之歸屬)。 二、所詢在廠商line群組傳照片,可能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依來函所述,您是為了代客詢問有無廠商販售照片上的衣服,而將他人提供之照片上傳至廠商群組詢問,該等情形依第65條第2項所定4款基準判斷,因對被上傳照片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影響有限,個案上似有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是否為受保護之著作?可否主張合理使用?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三、至於所提之肖像權侵害問題,因屬民法規範,建議洽主管機關法務部。 |
- 發布日期 : 104-09-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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