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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911b
令函日期: | 104-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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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40911b |
令函要旨: | 一、有關您所詢問題一、二部分,電腦字型如屬「著作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例示」二、(四)所指之「字型繪畫」,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但「字型繪畫」,係就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整組字群,故字型繪畫是指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整體性繪畫之藝術創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又因文字具有訊息傳達及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如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顯不利於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有違著作權法第1條之立法宗旨,因此,單一個電腦字型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字型繪畫」之範圍。 二、有關您所詢問題三,若該「壹」字設計係電腦字型之一部,則甲得就乙未經授權重製(灌錄)該整組「電腦字型」(例如將字型灌錄於電腦的行為)主張侵害著作財產權,惟仍不及於使用電腦字型輸出特定字詞之部分。 |
- 發布日期 : 104-09-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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