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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917
令函日期: | 104-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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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40917 |
令函要旨: | 一、貴部辦理「創意婚禮短片大募集」活動,係由民眾製作3至7分鐘的短片,並上傳至YouTube或Facebook後,再將短片連結貼入活動報名系統,參加民眾若利用他人音樂作為短片的背景音樂,或剪接他人影片、電影於該短片中,將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免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負有民、刑事責任,先予敘明。 二、有關貴部擬具之「音樂著作之授權情形簡易檢核表」所涉之利用行為,主要涉及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利用,其所涉及之著作權授權法律關係,說明如下: 1.就自行演奏及自彈自唱之情形,僅單純涉及音樂著作(詞、曲)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至如何取得授權,說明如下: (1)於重製之部分,由於集管團體並未管理重製權,故應向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詞曲經紀公司取得授權。特別提醒的是,著作財產權人不一定為詞曲作者,一旦作者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後,即未享有著作財產權。 (2)於公開傳輸之部分,目前市場上大多數之音樂係屬集管團體管理的範圍,故可逕洽集管體團體取得授權,惟亦有少數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並未加入集管團體,而是自行管理或依民法規定委託他人處理授權事宜的情形,故所利用之音樂有屬於未加入集管團體者,仍需向各該音樂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如欲查詢所利用音樂所屬之集管團體,可參考本局「廣播電台利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資訊系統」之「音樂/錄音著作查詢」。 2.就利用CD、唱片或錄音檔等之情形,除涉及音樂著作(詞、曲)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外,另涉及錄音著作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由於集管團體並未管理錄音著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故利用人可逕向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通常為唱片公司)洽詢授權。 3.由於貴部所擬之「音樂著作之授權情形簡易檢核表」並未區分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且詞曲作者並不一定為著作財產權人,又未指明何種利用行為須取得集管團體之授權,建議貴部依前揭說明調整,並可將本局局網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之「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以及「廣播電台利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資訊系統」之「音樂/錄音著作查詢」連結網址置於檢核表,提供民眾查詢、參考。 三、另就 貴部所擬「現代國民婚禮創意短片大募集 無償授權同意書」,建議如下: 第2點「本作品於入圍、得獎後,同意永久無償授權內政部及其授權之人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本作品之全部或部分,收錄、重製、公開口述…」,就民眾自行創作之部分,固可授權貴部利用;惟就利用他人著作之部分,須以該民眾已獲相關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並授予可再「轉授權」之權利為前提,否則,民眾並無權就他人享有著作權之作品轉授權貴部利用,此種情形,貴部仍須再行分別取得授權,爰建議修正為「本作品於入圍、得獎後,就本人對本作品享有之全部著作財產權,同意永久無償授權內政部及其授權之人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利用」;至於貴部後續利用再按需要取得相關權利之授權即可。 |
- 發布日期 : 104-09-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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