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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400057250號

令函日期: 104-08-20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40005725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中「廣告收入」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公司104年8月11日電子郵件。
二、關於MÜST衛星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前經本局100年10月31日智著字第10016003141號函審定在案,其中新聞、體育頻道之費率計算基礎,係以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向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之授權權利金)總額之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該等費率係通案性一體適用於衛星電視「新聞、體育頻道」。惟如於實際洽商授權時,有其他特殊情事,集管團體與利用人亦得協商決定適當之費率,先予敘明。
三、又上述費率中所稱之「廣告收入」,係指衛星電視台受客戶委託刊登廣告之收入,而衛星電視台之其他收入,例如貴公司所提及之「專案收入」或「節目製播收入」等,與上述「廣告收入」有別。如集管團體認該等費率應納入費率計算基礎,自應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4條第1項各款之參考因素重新檢討費率,並依同條第5項之規定,重新予以公告,利用人有異議時,得依集管條例第25條規定向本局申請審議。
四、另依集管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利用人經集管團體拒絕授權或無法與其達成授權協議者,如於利用前已依使用報酬率或集管團體要求之金額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者,視為已獲授權。」因此,若貴公司與MÜST仍因上述爭議而無法達成授權協議,自可依上開規定向法院提存,即可視為已獲授權後,再處理授權之費率爭議問題,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04-08-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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