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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400049850號

令函日期: 104-07-2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40004985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委員辦公室函詢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業務執行情形等節,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函。
二、首先感謝委員對本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業務之關心,以下謹就委員函詢之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7條規範之意旨,係要求集管團體就其管理範圍之相關資訊,有提供公眾之必要,以作為一般性查詢、簽約與否及授權協商之依據;據瞭解目前實務上,各集管團體均已將其著作財產權資訊上網供公眾檢索,可洽本局網頁(首頁/著作權/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管理資訊整合查詢)或逕洽各集管團體進行查詢;此外本局已整合所有集管團體管理之著作,另建置一資料庫,目前雖係供廣播利用人就其使用清單可透過該資料庫進行批次比對查詢,並分析統計結果,惟其他利用人亦可利用該系統進行查詢(首頁/著作權/廣播電台利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資訊系統)。
(二)有關「MÜST未能清楚交代如何分配使用報酬予著作財產權人、其分配紀錄、帳冊及憑證是否具全且確實」一節:
1、按集管團體係由著作財產權人組成、依本條例許可設立,管理著作財產權,訂定使用報酬率 及使用報酬分配方法,據以收取使用報酬、定期辦理使用報酬分配,並以管理人之名義與利用人訂定授權契約之業務,其中「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之訂定與變更,均須依其章程規定經由會員大會決議並辦理公告(章程第19條、第87條之1),另應報經本局備查(本條例第9條規定),始得作為分配之依據;且集管團體於辦理分配時,其董事會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編造使用報酬分配表並經會計師簽證後,送請其監察人查核確認,集管團體應依監察人查核確認之分配表分配使用報酬(本條例第38條規定),顯示法律及其章程對此部分已有規範。
2、本局依法為集管團體之主管機關,對集管團體業務負有輔導、監督之責,自93年起,每年均委託會計財務專業事務所,依本條例第41條之規定,對國內5家集管團體進行財務查核,經查,MÜST歷年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並無發現重大缺失,所收取之使用報酬,於扣除管理費(目前為12%)後,均依與會員間管理契約所載明之分配辦法辦理分配。
3、另集管團體會員如遇有使用報酬分配不公之爭議,除可向其會內之申訴委員會投訴外,亦可檢具相關事證向本局檢舉。又由於集管團體與會員對於使用報酬分配如發生爭議,亦屬私權之爭議,亦可向本局申請調解或循民事訴訟進行救濟。
(三)關於「MÜST如何分配使用報酬予國外權利人」一節,經查,「國際藝創家聯會」(簡稱CISAC)是成立於1926年之國際非營利組織,其任務在於使集體管理組織跨國界促進著作之交流與利用,其透過會員間簽訂互惠合約之方式,於所屬國家或區域辦理對外授權彼此管理範圍之著作,並確保使用報酬收益能充分且合理的被分配予世界各國之權利人。經查,MÜST是我國目前唯一加入CISAC之集管團體,且MÜST已與海外131國(地區)姊妹協會簽訂互惠協議,因此,MÜST可代表上述國家之集管團體在我國進行著作權之授權,包括日本、美國等簽訂互惠協定之姐妹會會員所管理之著作在內,此部份應無疑義。另按該會使用報酬分配方法第7條第3項已有說明:「本會對於海外聯會會員音樂著作使用報酬之分配,是依據此音樂著作原屬之聯會所提供符合CISAC所訂定各種條件之資料進行分配」,據瞭解,MÜST所收取之使用報酬,除依前述程序分配予其會員外,屬國外會員部分,則由MÜST收取後交由外國之集管團體分配予外國之權利人。
(四)有關「本局是否訂有相關規範或行政函釋,要求集管團體應踐行相關程序,以免造成濫訴」一節,按利用人侵害著作權時,固然本應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但權利人若動輒採用刑事訴訟的手段,造成彼此間的緊張和對立的關係,亦會對著作權保護產生負面影響,由於本局極為重視集管團體對權利行使之妥適性,爰訂定「著作權集管團體對未經授權二次公播利用行為刑事訴追作業流程」(附件1),要求各集管團體對其進行刑事訴追以嚴謹之程序處理,另並訂定「查緝卡拉OK/KTV、餐廳或飯店及伴唱機零售業等營業場所涉嫌侵害著作權案件流程」(附件2)作為檢警單位執行查緝之依據,以避免濫訴權利人情事之發生。
(五)有關「本局有無確實要求集管團體遵守本條例第34條規定、有無相關裁處或責令集管團體改正之紀錄」一節,查本條例第34條規定已明確規範集管團體對相同情形之利用人,應以相同條件授權之、且明定利用人如於利用前已依團體所訂之使用報酬率或集管團體要求之金額提出給付或提存者,視為已獲授權,給付時如同時向集管團體聲明保留異議,仍得於事後循其他方式(如訴訟,或訴訟外之調解、協商…等)確定應給付之金額,以衡平雙方之權益,本局智著字第10200046301號函、電子郵件1030312等行政函釋(附件3),請參考。
(六)至於「現行審議結果是否排除單曲授權制度或係處於無規範情形」一節:查本局前已針對審定MÜST「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之情形(含演唱會劇場演出...等)」使用報酬率一案為詳細之說明(詳參本局103年12月11日智著字第10300085740號函,如附件4),簡言之,該使用報酬率係以「娛樂稅申報表所列收入總額之2.2%為該場次使用報酬之總額」為計算基準,再
按「MÜST管理之曲目數占總曲目數之比例」計費,已可充分反映單曲授權之精神,無須再訂定另一單曲授權之計費方式,故本局決定將該項單曲授權費率予以刪除,以減少授權之爭議、平衡雙方之權益。
  • 發布日期 : 104-07-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0-06
  • 瀏覽人次 : 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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